上海财经大学2012年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及国防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文件,为了我校征兵工作的顺利推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上海市征兵办公室的征兵命令和征兵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充分认识从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中征兵,是依法征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而做好退役大学生的复学安置工作是吸引高学历青年积极应征入伍的有力支持和保障,使兵员征集与退役复学安置良性循环。各单位(部门)要从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高度予以重视,要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优待激励,强化依法征兵,认真、细致、扎实地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征兵任务。
二、实施方案
(一)征集对象、条件与标准
1、征集对象:征集的对象为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或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籍,自愿应征的2012年在校学生。
2、政治条件: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人民而英勇奋斗。具体条件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相关文件执行。
3、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身高:男性应在162厘米以上,女性应在160厘米以上。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4、年龄条件:在校男大学生为2012年年满18至22周岁(1990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间出生),在校女大学生为2011年年满17至20周岁(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间出生)。
(二)、报名方法和时间
1、报名方法:学生自愿到学校武装部报名,并上网填写预征对象登记表。
2、报名时间:2012年10月8日至11月5日8:30—16:30时(女兵报名于10月31日17时截止)。
3、咨询电话:65904565 65904716
(三)各部门分工
征集工作在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工如下:
1、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2、宣传部、团委:负责宣传教育、营造涌跃报名参军氛围。
3、学生处、各院(系):负责学生动员、档案、政治初审及服役学生跟踪教育、专项奖学金评选与发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补偿和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等工作。
4、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及退役学生保留学籍、恢复学籍、专业转换等管理工作。
5、财务处: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补偿和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工作。
6、后勤管理处:负责退还学生当年的住宿费,以及征兵期间车辆等后勤保障。
7、保卫处:负责户籍、政审、复审等方面工作。
三、应征入伍学生优待规定
(一)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其本人和家属依法享受国家和上海市的各项优待政策。2012年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为26000元/年,从2012年起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学费补偿、学费资助的金额是每人每年5000元;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退役复学后,根据教育部和学校评选奖学金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因入伍时间关系不能参加本学期正常考试,各院(系)应采取灵活的考核方式,给予相应成绩。
(四)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学校全额退还当年己交的住宿费;并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000元。
(五)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退役复学后,根据有关规定,按本人情况,由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转入本校相关专业学习(此政策只针对一、二年级入伍的同学)。
(六)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上海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服役期间曾荣立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科生,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七)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退役复学时,由安置部门按照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的标准和渠道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经济补助,由社保部门按规定落实享受相当于24个月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的生活补助(按2012年社保标准计算约2.4万元)。
(八)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好,退役复学毕业后,在上海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复学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在服役期间被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